主 旨: 公告本縣轄區(不含陽明山國家公園、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、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),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及限制區域相關事項 ,並自即日生效;本府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8 日以北府建技字第 09306719521 號函公告及中華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以北府建技字第 0960147774 號公告,自即日廢止。
依 據: 一、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。 二、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5 條、第 6 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禁止水域遊憩活動之區域如下: (一)淡水河中線左右兩側 50 公尺之水域(淡水河航道)。 (二)二重疏洪道(陽光運河)。 (三)三峽大豹溪區域(包括灣潭…山中傳奇等)。
二、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區域如下: (一)碧潭風景定區:以游泳、獨木舟、水上腳踏車、無動力橡皮艇活動為限。 (二)二重疏洪道(微風運河):以風浪板、獨木舟、滑水活動為限。 (三)八里挖子尾、淡水漁人碼頭南側入口至海巡署淡水海巡隊沿岸三百公尺內,且不逾淡水河中線左右兩側五十公尺之水域:以風浪板活動為限。 (四)淡水河航道及前款以外之淡水河水域:以游泳以外之水域遊憩活動為限。
三、前項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區域,其得從事水域活動之時間如下: (一)每年 4 月至 10 月:上午 5 時至下午 7 時。 (二)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:上午 6 時至下午 6 時。
四、違反前 3 項規定者,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規定處罰之。 五、本府已於開放水域遊憩活動區域,設置警告牌誌,請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,小心自身安全。 六、本府得依水域安全及特殊情況,隨時公告修正本公告相關事項。 |